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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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
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
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
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準用法律名稱
    。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
    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明訂學校教職員資遣事項之規範;復查「聘任人員人
    事條例」草案,業規劃將職業訓練師納入規範,其中亦明訂有關聘任人員之退休
    、資遣及撫卹事項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規定。為期職業訓練師管理規範之
    完備,並比照學校教師及聘任人員相關權益保障,爰增列職業訓練師「資遣」事
    項準用公務人員法制之規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一、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一條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
    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該法行之;另依銓敘部一百十二
    年三月十三日部退三字第一一二五五三二九五二一號函釋略以,一百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是離職公務人員
    ),以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
    資者,均非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考量一百十二年
    七月一日初任職業訓練師者,除上開銓敘部函釋之情形外,均屬公務人員個人專
    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爰增訂第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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