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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
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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