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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5 條
前條第一款事業機構,如預估其年度職業訓練費用超過該年度應支職業訓
練費用者,得事先檢具計畫及其預算,申請補助其不足部分。補助金額,
以該事業申請補助年度之前二年度累計所繳差額為限。
前條第二款同業公會及第三款職業工會或分業工會聯合會辦理會員職業訓
練,得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計畫及其預算,申請補助。補助金額,以該
事業機構所繳差額扣除前項補助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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