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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廢止)
第 5 條
夜間部之訓練課,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
專家兼任。惟外聘人員兼課之總時數,不得超過該一職類總時數之二分之
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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