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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
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六、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股東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七、社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大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八、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
    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