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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事業機構) ,應
於其年度開始前訂定年度職業訓練計畫,並依規定比率編列預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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