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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款所稱聯合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
用:
一、二個以上事業機構共同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
二、事業機構提繳費用,供同業公會統籌辦理之職業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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