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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指派參加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
費用:
一、指派員工參加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
二、指派員工參加前款以外之國內外訓練、教育、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之進
    修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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