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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9 條
事業機構之年度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填具
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但國營事業機
構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時,如發現檢附之文件不全,或認為必要時,得以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或提示有關證明文件。但國營事業機構申報者,應通知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