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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13 條
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並應將其受訓期間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