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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14 條
為增進職業訓練師之教學知能,主管機關除辦理進修訓練外,並應經常舉
辦教學觀摩研討會及講習會,並安排至事業機構觀摩或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