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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2 條
職業訓練師之訓練,分為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等方式,以培養
職業訓練師應具之條件。
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
託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事業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