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4 條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以大學、專科以上相關科系、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或持有乙級技術士證,已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之國民為對象,實施有系統
之職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