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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6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課程包括專業學科、專業術科、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
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並注重品德陶冶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一,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