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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7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除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
書暨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外,並輔導擔任訓練教學或相關技術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