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9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課程,就參加訓練者尚未具備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之
部分設計之,分為專業學科、專業術科及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
之一般科目等。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二,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