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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10 條
各班 (組) 班 (組) 會每二週一次,由教務單位會同輔導單位列入課程表
實施,召開班 (組) 會時,導師應列席。
班 (組) 會以外之導師指導活動時間,每週至少一小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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