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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3 條
各班 (組) 導師人選,由輔導單位會同教務單位於開訓前,就職業訓練師
或輔導員中遴荐,由職業訓練機構負責人核定後聘兼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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