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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5 條
導師之任務如左:
一、本班 (組) 學員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之輔導工作。
二、輔導單位、教務單位交付執行事項。
三、本班 (組) 及班際間活動之指導事項。
四、本班 (組) 學員操行之平時考核及紀錄。
五、本班 (組) 之輔導活動、工廠訪問及訓練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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