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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7 條
導師對於本班學員之性向、興趣、專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狀況應予瞭解,
並視其個性及個別差異適時輔導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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