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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9 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導師會議,由機構負責人主持,全體
導師及輔導員參加,報告及檢討各該班 (組) 之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執行情
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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