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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12 條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前項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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