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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1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於受訓學員報名時
,先行收取應由學員自繳部分之費用,並於結訓後再依受訓學員人數及相
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之費用。
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特定對象、災區受災戶在職勞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參加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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