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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5 條
事業機關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以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或指派其
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為限。
前項所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係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員工人數十人以
上之訓練。
第一項所稱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係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
學術機構、學校、訓練機構、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訓練單位
開辦之訓練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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