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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6 條
事業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日
起三個月內一次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以年度開始之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