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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9 條
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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