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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  適用對象為參加下列技能競賽之選手,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並獲得各該
    職類前三名者:
 (一) 全國技能競賽。
 (二) 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 國際技能競賽。
 (四)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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