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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
        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
        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
        執行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
        訓證書。缺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經
        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但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本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規定
        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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