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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
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獎勵及表揚對國民就業有卓著績效或貢獻者,爰作此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爰增列第二項授權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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