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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
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一、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辦理甄試所需費用支出龐大,基於
    受益者付費原則,規定該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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