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
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未具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推
介就業,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減少國民失業。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