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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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
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
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
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
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於經濟不景氣時,為避免大量失業影響社會安定及勞資合諧關係,爰明定中央主管機
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公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
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
、辦理創業貸款或加強實施職業訓練等輔導措施。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並因應現行實務需求,爰酌修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
列第二項授權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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