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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27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
適應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促進殘障者就業並能適應工作環境,爰規定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為協助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爰予增列,另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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