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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3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
加職業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依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以輔導就業方式行之
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推介就業。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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