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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3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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