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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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有效監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確保國民就業權益,規定業者應保存收費情形及求職
、求才及推介就業等業務有關文件,並接受主管機關檢查。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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