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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48-1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
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新加坡政府規定首次僱外傭之雇主需於提出外傭申請前,參加一場為時三小時之
    雇主指導會,目的在於瞭解僱用外傭相關資訊。
三、我國雇主與家庭外勞間屢有聘僱上之糾紛,甚至發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勞等事件
    。此部分肇因於勞雇雙方在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雇主可能毫
    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隔閡,因而產生衝突。
四、增訂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
    舉辦之「聘前講習」,將可讓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
    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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