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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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49 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
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
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一、駐華使領館及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因涉及法外法權、外交豁免權及平等互惠原
    則等,爰規定該等機構聘僱外國人,由外交部許可,並明定其許可辦法之定訂機
    關。
二、本條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係指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二
    條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華外國機構。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基於國際互惠原則及事實需要予以修正,並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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