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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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76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逾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貫徹行政罰鍰之
執行。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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