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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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77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
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
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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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於本
法施行後,在工作期限屆滿前,得免再申請許可。工作期限屆滿後,如再受聘僱從事
工作,自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核准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在原核准
    工作期間未屆滿者,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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