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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80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受聘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與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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