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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
文件,歸還委任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廢止設立許可者,應通知委
任人,並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或經委任人書面
同意,轉由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續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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