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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狀況及有關文件資料;經
檢查後,對應改善事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取得之資料,應保守秘密,如令業者提出證明文件、表
冊、單據及有關資料為正本者,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發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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