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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12-1 條
雇主得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依第二項之規定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
前項申請期限、申請資格及核准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後六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新聘僱之外國人。但原聘僱之外國人於重新核發
招募許可前已出國者,雇主應於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引進新聘
僱之外國人。
雇主申請引進新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
內,自政府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之入國手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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