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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14 條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證明或保證文件。
五、外國人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證明之來華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