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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20 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於事實發生
日起三日內,除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外,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
作期限、照片、招募許可文號、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各地警察機關於接獲雇主通知時,應即查核該外國人是否已出國,如未出
國,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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