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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6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國內應徵人要求須具備之專長,或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應具備一定資格者,對其所聘僱之外國人
亦應具備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複驗該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專長測驗時,應徵人持有與應徵職業相當之技術士證
照者,應免其測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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