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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2 條
省 (市) 政府符合左列條件者,得設就業服務中心:
一、省以每一百萬個勞動力設一就業服務中心。
二、直轄市以設一就業服務中心為原則。
就業服務中心得依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夜通狀況,設就業服務
站。
就業服務站業務人員,由就業服務中心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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