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
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
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