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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參酌現行體例,酌作修正。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解繳國庫
,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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